法律翻譯一項專業性非常強的翻譯,同時涉足法律學界、語言學界和翻譯界三個領域。因此,對譯者要求十分苛刻,譯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兩種語言的法律以及普通法知識之外,還要擅長法律英語這一特殊用途英語(ESP)。經常接觸法律翻譯的譯者就會發現在翻譯立法條文、法學論文、法院判決等法律文件時,常常會碰到諸如“條”、“款”、“項”、“目”等詞的翻譯,如果對這類翻譯掌握不深,很容易導致整個翻譯出現狀況。萬思達從英譯漢這方面來與大家談談此類翻譯方法,希望能給大家今后翻譯此類文件提供借鑒。
在英漢互譯中,上述詞條的翻譯不可一概而論,在英文中能夠表達法律中“條款”之類的詞匯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關于“article”一詞的翻譯。將article一詞譯為“條”,爭議不大。例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條”(seven articles)。
(2)關于section一詞的翻譯,分歧比較大,主要有兩種聲音。第一種觀點:“section”應譯為“條”或者“節”,而絕不可以譯為“款”。如陳忠誠先生在其力作《漢英-英漢法律用語辯證詞典》中講“以個人有限的認識而論,在英美有以'article'稱'條'的,也有以'section'稱'條'的。第二種觀點:“section”可譯為“款”,余叔通主編《新漢英法學詞典》中也認為“款”可以譯為“section”。依小編看,section一詞在英漢法律英語翻譯中,通常譯為“節”,也可以譯為“條”,極少數情形下可譯為“款”。
(3)關于paragraph, subparagraph的翻譯。小編認為,應將paragraph, subparagraph分別譯為“條”、“款”。以往的翻譯中,人們也大都將paragraph,譯為了“條”。這點問題不大。
(4)其他詞的翻譯。
“Item”一詞譯做“目”非常合適。因為“Item”常常是subparagraph(項)下的一個部分。還有rule以及regulation的翻譯,雖然它們與“條款”有一定關系,但不應該有某些工具書中“條”的譯法。rule應該譯為“規則”。regulation則應譯為“條例”、“規章”。最后是關于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的翻譯,有人常將provision與stipulation混用,實則萬萬不可,stipulation應譯為“(契約)規定”;而provision則多指“(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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