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翻譯中,我們會經常遇到大量的專業術語,這些專業術語從何而來?是被創造的,還是沿用的?是引進的,還是被修改而成的?
一、創新性法律術語。
在全球化及新科技的影響下,眾多新的社會現象已不能被原來的常規字詞適當表達,于是出現大量新詞、新字。新詞的構成,可歸納為如下形式:
1. 字義轉換(Shifting meaning)
2. 衍生法(Derivation)
3. 復合法(Compounding)
4. 文法功能引申(Extension in Grammatical Function)
5. 縮略法(Abbreviation)
6. 混成法 (Blendign)
7. 借用法(Borrowing)
8. 造新詞 -新詞的制造出于新聞媒體記者的生花妙筆,或來自學者的巧妙構思,通過大眾的廣泛接受,成為 “ 新詞 ” ( Neologism ),構成整體語言的一部分。
例如: securities act ( 證券法 ) , contract and responsibility system( 承包經營責任制 ) computer crime ( 計算機犯罪 ) 。
二、轉換型法律術語。
由民族共同語的一般詞匯成員轉化而成的法律術語。如 “ 告訴 ” 一詞,作為一個法律專業術語,既改變了原來的詞義,又改變了原來的語音形式。
三、外來型法律術語。
社會的不斷發展和國際交往的日益頻繁,我國的法制必然需要進一步完善發展,這就需要借鑒援引其他法制較完善的國家的立法經驗,適時的援引其他國家法律活動中經常使用的法律術語。例如: “ 破產 ” , “ 專利 ” , “ 法人 ”“ 知識產權 ” 等。在英語語言中,除吸收現代各國相關的新的法律術語外,外來法律術語來原主要是法語和拉丁語。如法語的 statute( 法令 ), assize( 巡回審判 ) ,warrant( 搜查令 ) ;拉丁語的 de facto fort( 事實上的侵權行為 ) ,proviso( 限制性條款 ) 等 。這是法律英語的一大特點。
四、沿用型法律術語。
語言在社會發展的任何階段都是交際工具,它一視同仁的為社會服務。因此它的一些基本符號從古至今一直被沿用著。法律條文中同樣也選用了一些舊的包括古代的法律術語。如漢語中的 “ 自首 ” 、 “ 大赦 ” 、 “ 訴狀 ” 等。英語中的 “exile( 流放 )” 、 “ransom( 贖金 )” 、 “summons( 傳票 )” 等。社會繼承和使用這些舊的法律術語是因為它們在長期的使用中已具備了為人們所公認的特定的含義,沒必要舍近求遠重新創造新的法律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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